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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能:
– 主席為遴選委員會當然主任、教練委員會主任、訓練組主任為當然成員。其餘成員由執行委員會委員擔任;
– 負責遴選香港泰拳理事會各級香港代表隊成員;
– 由遴選委員會當然主任公佈各級香港代表隊成員名單。
男女子訓練隊及代表隊 (參加亞洲及國際錦標賽)
1. 入選訓練隊成員必須為香港泰拳理事會屬會運動員;並須符合世界泰拳理事會、國際泰拳聯合會及亞洲業餘泰拳聯合會所規定代表香港的運動員資格;
2. 必須為其所屬組別現屆冠軍、前冠軍或經遴選委員會審訂具資歷運動員,獲選為訓練隊的運動員,須在代表香港出席賽事前的六個月,參加不少於兩個由本會舉辦或協辦的公開賽事或練習賽事;
3. 必須經遴選委員會按入選運動員的集訓表現、參賽組別的需要、態度 (包括但不祇限於出勤率、體能評估、操行評估等等),從訓練隊中遴選合適運動員代表香港參加亞洲及國際錦標賽;
4. 入選訓練隊名單及參加亞洲及國際錦標賽香港隊名單;必須經常務委員會通過方為最後。
男女子青少年代表隊 (參加亞洲及國際錦標賽)
1. 訓練隊成員從青少年發展隊中選拔**或經由遴選委員會審訂及推薦具資歷運動員;
2. 必須經遴選委員會按入選運動員的集訓表現、參賽組別的需要、態度 (包括但不祇限於出勤率、體能評估、操行評估等等),從訓練隊中遴選合適運動員代表香港參加亞洲及國際錦標賽;
3. 入選訓練隊名單及參加亞洲及國際錦標賽香港隊名單,必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方為最後。
1. 由本會公開接受報名及選拔;
2. 選拔項目及程序由訓練委員會制訂;
3. 入選發展隊成員必須符合世界泰拳理事會、國際泰拳聯合會及亞洲業餘泰拳聯合會所規定代表香港的運動員資格;
4. 入選青少年發展隊名單及參加亞洲及國際錦標賽香港青少年隊名單;必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方為最後。
遴選上訴機制
上訴程序:
1. 上訴必須於本會公佈(以本會網頁上載日期為準)入選名單後兩個工作天內,用書面送達本會申述理由,並應繳納上訴費港幣壹千元正,得值者上訴費發還,否則沒收。
2. 本會接獲上訴要求即組成臨時上訴委員會 – 由主席選派代表組成,人數最少三人,並以七人為限,處理有關上訴事宜。
3. 接到上訴書之日起,臨時上訴委員會會於七個工作天內進行聆訊,一經判決,即為最後之判決。